新府办〔2005〕5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省、江门市救灾救济低保工作会议提出的“两个应保尽保”的要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精神,结合我区五保供养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对五保供养对象实施及时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省民政厅和江门市民政局要求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实现低保和五保对象“两个应保尽保”。区政府已将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工作纳入政府督办项目。各镇政府(含会城街道办,下同)要根据当地的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于今年8月底前,将应保未保对象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供养资金落实
农村税费改革后,镇、村经济负担加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好五保供养问题。结合上级要求及我区实际,我区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仍按区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低保救济工作的通知》(新府办〔2004〕141号)规定执行。即五保供养经费,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如果村级集体经济困难,无法筹得供养资金的,由镇财政全额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考虑到我区各镇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对负担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镇,可报告区政府。
五保供养标准由各镇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在供养资金筹集方面,各镇要将镇、村负担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直划到镇级“民政事业费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各项支出由各镇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在镇级“民政事业费专户”安排解决。对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按用款计划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月由镇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在镇级“民政事业费专户”中列支,其中:五保户每月的生活费(包括粮油、燃料、水电、零用钱等)通过银行划拨到五保户本人存折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民政部门要加强供养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快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提高社会化标准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按照上等级敬老院规定的硬件建设标准和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造要求,配套硬件设施。今年,会城街道办及双水、罗坑、崖门等镇要重点抓好敬老院的扩建改造工作,解决床位少、五保入住供求紧张的问题。大鳌镇敬老院新建综合楼要抓紧室内设施配套工作,力争年内投入使用。会城街道办及三江、沙堆、崖门等镇要继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等级敬老院入住人数不低于五保总数的80%或30人)。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要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数之比为1:7)。努才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敬老院;逐步实行社会招聘敬老院管理人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满足五保入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措施,积极吸纳自费老人入院居住,逐步扩大敬老院的社会化用途。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