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的通知》、《江门市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 记3分处理。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 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本通告所称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汽车的简称,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请各位“黄标车”车主迅速到报废场办理报废手续。
特此通告。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