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11〕1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
(三)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点)建设均应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相关手续。造成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禁养区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于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治理,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使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无法完成治理的,应自行关闭或搬迁。
(四)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或关闭、搬迁完毕,以及未依法办理畜禽养殖证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点),将依法责令停产停用、罚款或强制关闭。
二、区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有关整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场(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各畜禽养殖场(点)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违法养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50-6668982(区农林局)。
五、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的划分
(一)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点)区域(下称禁养区):
大鳌镇: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石板沙水道江门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墟镇500米范围内;
(3)中心河沿线两岸。
上述各区域禁养区划分范围未能详细列出,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需列入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均列入禁止养殖区范围。
(二)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点)区域(下称限养区):
大鳌镇
墟镇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