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04
新鳌党政办〔2015〕48号
印发大鳌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相关部门单位:
《大鳌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所)反映。
大鳌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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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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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鳌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
及堆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会区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放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根据国家水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河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标本兼治”以及“整治与清理并重”原则,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码头、砂石和其他物料堆场,以及超高超范围经营砂石场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侵占河道等现象,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河道堤防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
二、清理整治范围
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堆放、非法占用滩地等违法行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正常运行。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重点:全镇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码头、砂、石、煤等堆场或超高超范围经营的砂石场。
河道堤防具体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条堤防两侧护堤地为我镇范围西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
1.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2.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二)依法清理整治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统一规划的,没有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占用批准手续而擅自设置的物料堆放场,以及虽经批准设立但超高超范围堆放的物料堆放场。
(四)依法清理整治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在堤围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滩地以及在河滩地开垦、种植的农作物。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大鳌镇成立以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专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镇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
组 长:叶长新(镇长)
副组长:刘北顺(副镇长)
成 员:冯锦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霍桂华(建环局)
黄万宁(工商所)
周德业(供电所)
叶永权(派出所)
钟岳明(国土所)
冯锦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黄全带(自来水厂)
镇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所,主任由冯锦辉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陈荣子、罗锦照、陈少波、吴海峰负责担任,具体负责资料收集、督查督办和协调等工作。各村委会相应成立“清障整治”领导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建环局: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码头的合法性等进行界定。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所):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上报、进展情况汇报、信息调度,为镇政府决策提供可靠详实的信息资料;对全镇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和堆场的合法性以及堆场的堆放范围、堆放高度等进行界定。
工商所: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无照经营的砂、石、煤场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派出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负责协调清理整治行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国土所: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属性、用途进行界定。
供电所: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的堆场及违法开设的工厂、仓库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自来水厂: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的堆场及违法开设的工厂依法实施断水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2015年8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15日结束,分6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全镇河道堤防范围内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主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清理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清理整治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镇对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摸清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情况,并于8月20日前将摸查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摸查到的项目进行分类。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内需要保留的,经有资质的防洪设计单位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同意后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宣传发动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全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印制宣传单张和制作横幅标语,张贴和悬挂在重点堤防沿线主要道路路口、清理整治现场或派发到违法业主手中,大力营造清理整治的舆论氛围。
(四)自行清理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向违法业主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全镇于9月30日前将业主自行清理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依法强制清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对于在限期自行清理期间未自行清理的,镇组织实施强制清理,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发挥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对阻挠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全镇于10月31日前将强制清理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总结汇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全镇就实施专项行动的情况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查找不足,及时纠正。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河道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动员各方力量,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深入,严格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宣传发动。全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引起社会各界对河道堤防保护的重视,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深入调查,认真核实资料。全镇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对待每一宗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全面、客观、准确、真实收集涉及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情况。要收集复印业主与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或协议、相关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复文件资料,并认真核实资料真伪,多方面界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和设置堆场等行为是否合法,为镇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可靠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加强信息报送。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时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部门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同时,针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河道堤防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日常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