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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8月15日,我国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森林资源,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2023年,古井镇着力加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针对相关违法线索分类处理、依法处置、逐案突破,严肃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查处滥伐林木案件20宗,其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3宗,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7宗。

      案件涉及当事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地范围进行采伐、对漏办采伐许可证的林地范围进行私自采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对原有林木进行移植或换种等多种情形。

      法律分析:哪些情形下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情况下将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8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滥伐林木”与“数量较大”作出了明确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擅自砍伐被大风吹倒或已经枯死的树木是否构成犯罪?

此次新实施的《解释》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采伐风倒树或枯木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