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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江门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税费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04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增强国、地税部门协作,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江门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税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5年12月1日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江门市国家税务局代征蓬江区、江海区和恩平市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计税标准:1.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的7%征收,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的5%征收。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3%征收。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额的2%征收。

  三、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在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所得税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取得有关应纳税所得的,请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