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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5-22

根据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标准0.70/立方米调整到0.95/立方米、非居民包括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城市绿化、城市环卫设施、公共消防等用水调整到1.40/立方米。

二、征收范围:我镇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以及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的量值计算,与自来水费一同征收;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镇建环局负责统一核定、征收;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4、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5、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定额标准待市发改局确定后执行);

6、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建环局转交申请,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以及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另行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以上通告从20176月收费周期起计费执行。

六、相关文件可登录市发改局网站查询。

七、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20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