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各镇 > 古井镇政府 > 通知公告
古井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13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效力层级

实施时间

1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1年5月1日

2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身份有关的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行政法规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