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送达公告
新古公告〔2024〕1号
姓名:周*生
居民身份证:440982198311******
你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会区古井镇三崖崖门村的林地建设五间简易棚房用于养殖禽畜,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玖拾捌元整(¥100398.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古告〔2024〕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古告〔2024〕2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gzjg/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古告〔2024〕2号)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古告〔2024〕2号
姓名:周*生
居民身份证:440982198311******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南乔宁里3巷6号
本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会区古井镇三崖崖门村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经调查,你在2013年租用古井镇三崖村瓦屡连缸、黄牛推车、浅背(土名)一带的林地后,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五间简易棚房用于养殖禽畜。2022年3月1日你将该上述地块及地上所有建(构)筑物转租给姜*州用于养殖牛。经你与姜*州确认,姜*州未在租用的地块上有新建或对你原有的建筑物进行过扩建。经江门市新会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和江门市新会空间规划勘测院有限公司检验,你擅自占用林地建设的面积为1731平方米,折2.5965亩。涉案地块修建建筑物或已用水泥硬化,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经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核定,上述地块范围涉及林地面积0.173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果树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该涉案地块范围2013年以来没有办理过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古责改字〔2023〕60号),责令你在2023年10月15日前拆除建(构)筑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你逾期未作出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周土生)、《询问笔录》(姜*州)、《承包合同》、《流转协议》及土地范围图纸、《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古责改字〔2023〕60号)、江门市新会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和江门市新会空间规划勘测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瓦屡连缸、黄牛推车、浅背(土名)涉案地块检验报告》(新森资检字〔2023〕第107号)、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粤林规〔2022〕3 号附件2)“序号7”,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 亩以上 3亩以下的,其他林地数量在 2 亩以上5 亩以下的,可以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罚裁量档次。恢复植被费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标准,每平方米3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每平方米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玖拾捌元整(¥100398.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古井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梁伟成(19130397545)、陈开(19130397546)
联系电话:6288605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路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