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03
名称:江门市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M
法定代表人:刘*辉
你单位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在新会区古井镇下沙村滩涂围垦一区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清理已收纳的建筑垃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缴纳因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本机关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古强执催〔2025〕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古强执催〔2025〕5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gzjg/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古强执催〔2025〕5号)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