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新沙公字〔2023〕2号
自然人:陈勤富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12238218
住 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升平河一村127号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单位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的建筑物。
我单位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沙听字〔2023〕01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沙听字〔2023〕010号)(本公告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及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沙听字〔2023〕010号)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沙听字〔2023〕010号
自然人:陈勤富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12238218
住 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升平河一村127号
本单位于2023年8月4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三间一层建筑物和一间两层建筑物,占地面积共283㎡。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宗地图》、《宗地地类审查分析》、《土地规划用途审查表》、《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的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沙堆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郑华耀 、 胡丽娉 联系电话: 6266253
地 址: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新东区28号(旧消防队)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