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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2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新沙公字〔2024〕1号

  

自然人:陈勤富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12238218

住  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升平河一村127号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单位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的建筑物。

  我单位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沙罚字〔2023〕010号),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沙罚字〔2023〕010号)(本公告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及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沙罚字〔2023〕010号)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沙罚字〔2023〕010号

  

自然人:陈勤富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12238218

住  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升平河一村127号

  本单位于2023年8月4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三间一层建筑物和一间两层建筑物,占地面积共283㎡。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宗地图》、《宗地地类审查分析》、《土地规划用途审查表》、《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年1月2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沙听字〔2023〕01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白水带坑塘(土名)兴建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