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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堆镇关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5

  沙堆镇各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根据《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2〕981号),我镇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沙堆镇圩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水消费量系数法”分类计算,由镇政府委托镇自来水厂代收,随水费一同收取。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等详见附录。

  特此公告。

  

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咨询方式:沙堆镇规划建设城管办公室  0750-6266265)

  


附录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征收标准

  (一)商业类

  1.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业、沐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收费额系数:0.65元/吨。

  2.商业二类:包括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收费额系数:1.51元/吨。

  (二)工业类

  1.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收费额系数:0.30元/吨。

  2.工业二类: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等制造业。收费额系数:0.06元/吨。

  (三)居民类

  居民户:收费额系数:0.43元/吨。

  (四)行政事业类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收费额系数:0.29元/吨。

  (五)其他类

  包括农贸市场、废品站、造纸厂等以及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每吨168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政策

  1.对持有低收入家庭、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军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居(村)民,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按收费总额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