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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堆镇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5

沙堆镇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精神和新会区政府的有关要求,我镇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沙堆镇圩镇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执行时间

  从2026年1月1日起收取沙堆社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和用水单位(包括企业与商铺等)的污水处理费用。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0.9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40元/立方米;

  3.含居民和非居民的综合型总表计量水费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综合平均价1.26元/立方米征收;

  4.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沙堆镇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新会区沙堆供水有限公司统一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项用于沙堆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以水表显示的量值进行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利局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

  (五)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区城管局核定符合条件的,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配套措施

  为保障我镇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处理费而降低,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每人每月补贴6元。   

  特此公告。

  

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