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送达公告
新三江公告〔2024〕1号
姓名:叶*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5011*****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洲路2**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新会区三江镇五四村民小组新中公路闲置旱地(位置)的土地上涉嫌非法搭建建筑物,于2021年8月份左右完成搭建,搭建的建筑物用途用于出租和摆放农资物品。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004年版)和《江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玖拾圆整(¥61490)。其中占用建设用地459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罚款45980元;占用未利用地102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罚款10230元;占用一般农用地26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5280元。
2.没收在该处5621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限期(30日内)拆除264平方米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85平方米土地。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3〕4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3〕48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3〕4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3〕48号)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三江催字〔2023〕48号
姓名:叶*炳
居民身份证:4407211965011*****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份左右开始在三江镇五四村民小组新中公路闲置旱地(位置)的土地上非法搭建建筑物,于2021年8月份左右完成搭建,搭建的建筑物用途用于出租和摆放农资物品。经核查,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镇于2023年7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3〕48号)。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人民币拾贰万贰仟玖佰捌拾圆整(¥122980)。其中罚款陆万壹仟肆佰玖拾圆整(¥61490),滞纳金陆万壹仟肆佰玖拾圆整(¥61490)。
2.没收在该处5621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限期(30日内)拆除264平方米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85平方米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镇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3〕48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国兆、谭伟华 联系电话:0750-6211896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河滨西路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