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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26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送达公告

新三江公告〔20242

姓名:李*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1030*****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

本机关(单位)于2024226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10月左右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开始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并且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三江字〔20243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三江字〔202436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三江字〔20243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三江字〔202436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325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三江听字〔202436

姓名:李*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1030*****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

本机关(单位)于2024226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10月左右开始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并且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我镇已于2024119日向你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补办相关建设手续,你(单位)逾期未补办手续,未整改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

1. 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谭伟华(19130397682)、梁国兆19130397675

联系电话:0750-6211896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河滨西路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