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送达公告
新三江公告〔2024〕3号
姓名:李*想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10月左右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开始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并且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三江罚字〔2024〕36号
姓名:李*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103******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左右开始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并且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我镇已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补办相关建设手续,你(单位)逾期未补办手续,未整改到位。
2024年04月26日已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