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4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公 告
新三江公字〔2024〕4号
当事人:赵*锐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203******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跨越土地红线兴建围墙立案调查,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单位作出的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文号:新三江催字〔2023〕6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三江催字〔2023〕63号
姓名:赵*锐
身份证号码:440782198203******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草洲里***号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份左右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十村民小组草洲里(土名)的土地上建设围墙,所建设的围墙跨越土地红线,且建设前未办理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违章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1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现场通知书》、《关于赵*锐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你,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我镇于2023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3〕63号)。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限期(30日内)拆除违法搭建的围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镇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3〕63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国兆、谭伟华 联系电话:0750-6211896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河滨西路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