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09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送达公告
新三江公告〔2025〕1号
姓名:李*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10301****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10月左右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开始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并且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4〕36号)(简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4〕36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4〕3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三江催字〔2024〕36号)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新三江催字〔2024〕36号
姓名:李*想
身份证号码:44072119610301****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一村1**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左右开始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利生围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兴建前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经现场测量,建筑物面积约为9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李*想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镇于2024年5月23日开始进行公告送达(决定书于2024年6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限期(30日)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镇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三江罚字〔2024〕36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国兆、谭伟华 联系电话:0750-6211896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河滨西路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