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0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新三江公告〔2025〕3号
姓名:钟*光
身份证号码:44072119520806****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石路上76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左右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兴建的建筑物,建设办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向当事人作出停工通知书。建筑物面积约为495平方米,建筑物高五层,建筑物未建设完成。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部门许可证或备案材料,也没有补办手续。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钟*光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已于2025年6月6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三江责改)〔2025〕17号),责令你2025年6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单位)发现你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1日向你公告送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现需要向你送达《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新三江拆决字〔2025〕1号)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新三江强拆公告字〔2025〕1号)。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新三江拆决字〔2025〕1号)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新三江强拆公告字〔2025〕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新三江拆决字〔2025〕1号)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新三江强拆公告字〔2025〕1号)。(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新三江拆决字〔2025〕1号)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新三江强拆公告字〔2025〕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1、《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
2、《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附件1: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
新三江拆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姓名:钟*光
身份证号码:44072119520806****
住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石路上76号
因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进行建设建筑物(自建房),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已于2025年6月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6月13日前自行整改。于2025年7月1日依法作出《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告知你(单位)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将可能承担法律后果,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于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后对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进行建设建筑物(自建房)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附件2: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新三江强拆公告字〔2025〕1号
关于钟*光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三江责改字〔2025〕17号),责令钟*光在2025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钟*光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钟*光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钟*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