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9
新江办文〔2021〕4号
关于印发《2021年三江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居、场)、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江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新会区三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2021年三江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江发改投资〔2019〕267号)、《关于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江财农〔2019〕89号)、《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采购相关工作指南》(江发改投资函〔2019〕945号)、《关于印发新会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8〕5号)、《关于印发三江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新江府字〔2020〕1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镇属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是否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成员由镇人大办、财政所、规划建设办、农办、结算中心等部门的镇分管领导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三江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施工过程履约情况等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设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建立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设在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实行事前评审制度,按规定报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或审定。未按规定经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或审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标、工程拨款、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的范围标准:财政性资金和农村经济组织集体资金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第三方资质审核公司进行审查或审定;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报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或审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镇属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投标。其中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自行组织招标;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镇领导审批后自主选择承包方;3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镇领导审批后可自主选择承包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提交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在中心指导下自行组织招投标;3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两委”成员集体讨论是否招标,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审查后实施。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招投标:
(一)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主办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和工程预算,并自行聘请第三方资质审核公司进行审查或审定后,按第六条规定范围标准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还需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后才能实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经村“两委”班子会议制定建设方案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并自行聘请第三方资质审核公司进行审查或审定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其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需驻村工作组组长和驻村领导审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还需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后,再提交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在中心指导下自行招投标。
(三)建设工程项目执行以下招投标程序:
1.由建设单位通过镇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接受竞标者报名,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如有竞标者报名参加投标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表、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单、工程合同样式等交给报名者,其中招标文件需确定具体的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规则。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八个工作日。
2.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准时召开开标会。在公布的截止时间前收齐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报价单),逾期视为弃权,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开标人员准时开标并确定中标者。
3.中标者确定后,镇招投标中心需将中标结果当天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非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者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财政所(农村经济组织的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由镇结算中心存档)和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各存档一份。
(四)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修正招标方案,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投标人不足3人。
2.经查实,招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
3.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研究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抢险抗灾、以工代赈等应急需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属主办单位自行择优选择承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择优选择承建单位,但发包资料须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审批。
第十条凡附加工程(增减工程)和因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同意后实施,如增加工程量超过原工程中合同价的10%的,增加部分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另行组织招投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应纳入招投标范围而未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镇财政所与结算中心不予审批划拨相关工程款项支出。
第三章 工程施工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等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督主体为各建设单位并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影响等实际情况定期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指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的工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进行自检验收后,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申请竣工验收并由镇建设工程验收小组(由镇人大办、财政所、规划建设办、农办、结算中心等部门组成)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总价的监督。验收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变更说明等文件进行现场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 对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项目,必须凭工程承建合同、工程验收表、结算书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工程发票才能申请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江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及三江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