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14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当事人:何*瑞(身份证号:440421198812******)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搭建建(构)筑物,我镇于2024年8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分别向你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留置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改正要求。
我镇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分别作出《催告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催告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
何*瑞: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司府(执法)责改字〔2024〕44 号)。你(单位)至今尚未改正如下违法行为: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土地上搭建建(构)筑物。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需在2024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土地上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近日,经现场查看,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自行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在2024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除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土地上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若逾期未拆除搬离的,我镇将组织强制拆除搬离,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