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31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当事人: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29******)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至8月期间,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建设厂房,我镇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司府(执法)处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府(执法)处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司府(执法)处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29******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6年5月至8月期间,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进行施工建设厂房,建筑面积1787平方米(该地块为规划的市政道路)。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询问笔录》、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1787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详见附件宗地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宗地图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