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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8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当事人:何*瑞(身份证号:440421198812******)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搭建建(构)筑物。我镇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司府(执法)听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府(执法)听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司府(执法)听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姓名:何*瑞

  居民身份证:44042119881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月山前****号

  本单位于2025年2月18日对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0月取得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的土地经营权,土地面积约568平方米。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成二层钢结构房屋,地面硬底化并建设游泳池,建设面积共1734平方米,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询问笔录》、何*瑞身份证复印件、李*举身份证复印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催告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成交公告》、《司前镇石名村吉江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申请单位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173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司前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建明(19130397716)、梁启彬(19130397773)

  联系电话:0750-6577907

  单位地址:司前镇镇前路冯保秾图书馆大楼三楼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