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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2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当事人: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29******)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至8月期间,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建设厂房,我镇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司府(执法)催字〔2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府(执法)催字〔2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司府(执法)催字〔2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名称:江门市浩*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29******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06年5月至8月期间,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进行建设厂房,建筑面积1787平方米,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已于 202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府(执法)处字〔2025〕1号),并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村小组“狗门岗”(土名)1787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单位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如无正当理由,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本单位将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