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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2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当事人:何*瑞(身份证号:440421198812******)

  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     

  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搭建建(构)筑物。我镇先后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司府(执法)处字〔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府(执法)处字〔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将在网站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附件:司府(执法)处字〔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何*瑞

  居民身份证:44042119881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月山*****号

  本单位于2025年2月18日对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0月取得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的土地经营权,土地面积约568平方米。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成二层钢结构房屋,地面硬底化并建设游泳池,建设面积共1734平方米,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询问笔录》、何*瑞身份证复印件、李*举身份证复印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催告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成交公告》、《司前镇石名村吉江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申请单位承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吉江村民小组“元圩土地”(土名)173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