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与办理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凡在江门市新会区辖区内(不含主城区)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本表为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用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中"申请单位填写栏",并到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随表递交有关报批资料(详见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3、本表办结时限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审批时间)。
4、本表办结后,由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加盖规划分局行政章并与规划所发出的《临时建设工程红线图》联合使用方为有效。
5、此表一式三份,办结后由新会规划分局、规划所和建设办分别存档。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必备资料
1、本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各三份。
2、有关使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须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相关国土证明。
3、临时建设单位与地权单位的土地使用协议书。
4、《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规划部门)复印件三份。
特别提示: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期限不超过两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期,经批准后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