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表
填表与办理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凡在江门市新会区的规划控制区内,未申请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或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本表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中"申请单位填写栏",到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办业务窗口随表递交有关报批资料(详见申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必备资料)。
3、本表办结时限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审批时间)。
4、本表办结后,由规划业务办理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文本加盖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行政章和用地红线图联合使用。
5、此表一式一份,只作申报审批用,不能替代《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后由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新会分局存档。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必备资料
一、 新办
1、本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各一份。
2、建设用地1/5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一份(经国土部门确认)和DWG格式的电子地形图磁盘一张,
3、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
二、 变更
1、本申请 表及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各一份。
2、原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
3、对于已出让地块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