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耕地及保障粮食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我镇将继续落实严格的土地日常巡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化”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更好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常态化,各村负责人应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变化趋势。
三、凡在我镇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林果种植或者挖塘养鱼行为,并恢复耕种粮食作物,逾期不整改的,我镇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个人实施查处。
四、相关法律法规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柑(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为6.4—16万元/亩。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