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修订的《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两大亮点
亮点1:
除特别行业外,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是指商事主体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后,在江门设立商事主体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填报《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不再需要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亮点2:
取消原来由居(村)民委员等单位出具“住改商”证明的做法,改为由商事主体单独进行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和承诺。
修改后的《暂行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制”(委托制、清单制、承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以承诺制取代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取消申请人向住宅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以及由主业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的做法,改为由商事主体单独进行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意见和承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更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业主的权益,减少邻里矛盾纠纷,同时也解决困扰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另外,《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必须对所承诺内容承担责任,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及要求,简化申请人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申请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