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社保局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根据粤人社规〔2019〕1号文件精神,“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从2019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年龄条件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确保该政策平稳过渡,新会区社保局积极做好风险防控、经办指引及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及时排查摸底。我局相关业务股室提前收集相关数据和对涉及人员参保情况进行核实,科学预测受影响人数便于做好相关风险防控方案。
二是制定经办指引。以参保缴费记录为识别依据,对应执行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和原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同时,对经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区分好“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两个概念。
三是加强宣传解释。及时将相关政策解释发放至全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统一解释口径,避免日后解释过程中出现纠纷。同时,通过微信发布、社保门户网站和《新会侨报》等媒体宣传相关政策内容,以便受影响群体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