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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聂齐满)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26

聂齐满:

  因你不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局向你追偿多领基本养老金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新社稽催〔20232号),内容如下:

  聂齐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在201410月至20155月刑期期间,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经重核你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你不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08月至202112月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18664.90元应全额退回社保基金专户【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江门港口支行;账号:2012002119026420261】。

  本局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2415日对你作出《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新社稽追〔2022〕第2号),已于2022418日送达你,要求你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将20208月至202112月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18664.90元退回社保基金专户。你不服该决定书,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查后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而你逾期仍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携带有关证据资料向我局书面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6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