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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相关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4〕第12号),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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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原职工傅开林于2018年7月16日晚上在车间开料时受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没有为傅开林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单位应一次性给付傅开林医疗费23501.5元、伙食补助费30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17元,合计79884.1元。
因你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傅开林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1853.9元后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4月,你单位仍没有向傅开林支付过任何款项,傅开林于2024年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6月14日向傅开林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32355.39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32355.39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如暂无法一次性还款的,请于1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傅开林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