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1
黎剑凯:
我局处理向你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新社稽追〔2024〕第29号),内容如下:
参保人
姓名:黎剑凯,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1209****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五峰铺镇五星村委会
参保人黎剑凯自2021年2月起享受我区失业补助金待遇,原核定失业补助金待遇领取期限为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6个月,已实际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月份为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
《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查,你自2021年6月起在宁波汇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属于上述规定中“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情形,因此你自2021年6月起不符合条件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经核实,你重新就业后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为600元。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600元退回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股;如暂无法一次性退回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请于3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需存入金额:600元
摘要:黎剑凯退回新会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失业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6102021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股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