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1
熊依渟:
我局处理向你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新社稽追〔2024〕第31号),内容如下:
参保人
姓名:熊依渟,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70806****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观音塘新村22幢3单元201室
参保人熊依渟自2024年1月起享受我区失业保险待遇,原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共8个月,已实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
经查,你自2024年1月起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企业浙江巨宇建设有限公司重新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在我区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从2024年1月起停止。经核实,你重新就业后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5912元。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5912元退回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股;如暂无法一次性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请于3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需存入金额:15912元
摘要:熊依渟退回新会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失业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6102021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股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