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规定,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该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领取条件,筛查出符合领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单位及金额信息,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稳岗返还信息进行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放。劳务派遣单位实行“依申请发放”。经数据比对与审核,部分用人单位相关发放信息不完整,影响资金发放。为了推动稳岗返还政策应享尽享,做好稳岗返还确认工作,现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对无银行账户信息的用人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实行公告通知。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名单中的单位均可联系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所在地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填写确认表,稳岗返还资金将发放到确认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所在地镇街党群服务中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表:
附件:新会区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明细表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