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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公告(江门市紫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1

江门市紫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40号,内容如下:

江门市紫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教凑):

经查,你单位原职工彭涛于2021年10月15日在工作时受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没有为彭涛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在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下,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你单位分九期支付给彭涛合共170000元(包括医疗费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000元)。若你单位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其中一期的款项,应当按总额190000元支付,已支付的款项可在190000元中扣减。

你单位仅支付了30000元,至今仍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继续履行义务,因此彭涛于2024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5月9日向彭涛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74933.58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4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4〕第10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74933.58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退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74933.58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彭涛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