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11
何文全: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3号),内容如下:
何文全(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0727****):
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职工唐平,于2021年7月8日在生产车间操刨料机工作时,其左手被刨料机刀具割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没有为唐平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1年11月29日注销,你是原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你应向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42.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48.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195.44元。
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唐平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01元。截至2024年5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唐平支付余下款项,唐平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7月向唐平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3403.04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承担的43403.04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如暂无法一次性还款的,请于1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唐平先行支付费用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