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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公告(李剑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15

李剑明: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5号),内容如下:

李剑明(身份证号码44072119470923****):

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职工梁日新于2022年8月20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内操作纸尿片碎棉机碎棉时,其右手食指被碎棉机压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没有为梁日新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3年9月7日注销,你是原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你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日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你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日新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5364.69元。截至2024年12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梁日新支付余下款项,梁日新于2024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3月27日向梁日新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5637.01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承担的45637.01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如暂无法一次性还款的,请于1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梁日新先行支付费用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