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06
喻贤:
参保人喻贤(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0309****;居住地址:四川省宣汉县新华镇金石村4组88号)我局处理向你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内容如下:
喻贤:
您(喻贤,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0309****)于2024年9月19日向我局申领2023年12月29日因工伤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办结该笔业务,系统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7847.00元(11121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1121.00元(11121元/月×1个月),合计金额88968.00元。上述款项已划拨到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喻贤,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622439********5243)。现发现您2023年12月29日发生工伤,计发待遇的社平基数应为2022年度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0577.00元/月,但错误地以2023年度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00元/月进行计发,导致多发伤残补助金3808.00元,依据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第四条款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参保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数据显示2022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77.00元/月,2023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121.00元/月。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款项人民币3808.00元退回我局指定的基金账户。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退款时添加)备注(摘要、附言):退回喻贤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0750-6635810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股)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