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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决定书公告(严亚锋)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28

严亚锋: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回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48号),内容如下:

严亚锋(身份证号码:44178119680510****):

  参保人梁北权于2021年8月28日去世,其妻子严亚锋于2022年6月27日向我局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1307.38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080元)。经核实,严亚锋已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山领取了梁北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47652元(其中丧葬补助金23826元,抚恤金23826元)。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送达《退款通知书》,追回多领取的梁北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1080元。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以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4]17 号)第四十二条“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等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梁北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1080元退回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账号:944000010002059515

附言:退新会梁北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