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4
江门市汇侨木业有限公司:
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50号),内容如下:
江门市汇侨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增):
你单位职工王政富于2019年10月19日11时3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捡木板放在机器上进行切割时,其左腿被机器夹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没有为王政富参加社会保险,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单位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政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37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9952元、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1680元,合计293019元。
你单位支付了220000元后,截至2024年12月仍未按照生效文书判决支付余下73019元,因此王政富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向王政富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23544.62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4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23544.62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23544.62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王政富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