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4
李剑明: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53号),内容如下:
李剑明(身份证号码44072119470923****):
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职工梁日新于2022年8月20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内操作纸尿片碎棉机碎棉时,其右手食指被碎棉机压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没有为梁日新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3年9月7日注销,你是原江门市众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你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日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你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日新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5364.69元。截至2024年12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梁日新支付余下款项,梁日新于2024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3月27日向梁日新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5637.01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5号),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45637.01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45637.01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梁日新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