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9
何文全: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52号),内容如下:
何文全(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0727****):
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职工唐平,于2021年7月8日在生产车间操刨料机工作时,其左手被刨料机刀具割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没有为唐平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1年11月29日注销,你是原新会区大泽镇玉鸿轩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你应向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42.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48.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195.44元。
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唐平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01元。截至2024年5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唐平支付余下款项,唐平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7月向唐平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3403.04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5月11日向你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3号),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43403.0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43403.04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唐平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