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09
周石德: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51号),内容如下:
周石德(身份证号码43102819821108****):
新会区会城鼎力古典家具厂职工宾武,于2019年3月22日在生产车间内操作大锣机生产时,其左手被大锣机刀具割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新会区会城鼎力古典家具厂没有为宾武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19年3月26日注销,你是原新会区会城鼎力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调解,你和宾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周石德向宾武支付130000元了结本案,周石德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给宾武;如周石德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宾武有权以仲裁裁决结果的金额283889.32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2023年1月9日向宾武支付款项3万元后,仍拖欠253889.32元未履行,宾武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8335.05元。截至2024年7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宾武支付余下款项,宾武于2024年7月4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10月16日向宾武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73819.44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42号),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73819.4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73819.44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宾武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