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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公告(许秀荣)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6

许秀荣: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54号),内容如下:

许秀荣(身份证号码45213019870901****):

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职工廖清朝,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在厂抛光车间操作抛光机加工不锈钢配件过程中,右手腕部被机器割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没有为廖清朝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4年3月11日注销,你是原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的经营者。经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你应向廖清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5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7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841.73元。

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廖清朝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247.26元。截至2025年2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廖清朝支付余下款项,廖清朝于2025年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5月向廖清朝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8349.45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承担的48349.45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如暂无法一次性还款的,请于1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廖清朝先行支付费用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