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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公告(江门添亿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07-24

江门添亿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相关文书资料,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62号),内容如下:

江门添亿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你单位员工农建敏于2022年9月23日在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于9月30日死亡。2023年1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农建敏于2022年9月30日死亡视同工伤。你单位没有为农建敏参加工伤保险,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你单位应向农建敏的家属农邦庆、李彩水支付丧葬补助金467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合计995028元。

因你单位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农邦庆、李彩水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截至2025年4月你单位仍没有按规定向农邦庆、李彩水支付任何赔偿或款项,因此农邦庆、李彩水于2025年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农邦庆、李彩水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共931592.45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59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931592.45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931592.45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农建敏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