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07-24
邵珠诺: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61号),内容如下:
邵珠诺、陈红利: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覃通成,于2017年9月11日根据公司安排用叉车到江咀五金城“亮能”公司卸货,在返回途中下斜坡时,因叉车制动故障而发生翻车被压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为覃通成参加社会保险,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覃通成医疗费11734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护理费5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1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72元,合计人民币304918.99元。
经查,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7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邵珠诺为(2020)粤0705执2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邵珠诺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向覃通成清偿债务;追加陈红利为(2020)粤0705执2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红利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向覃通成清偿债务。2023年4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374.16元。
2025年4月,覃通成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6月向覃通成先行支付医疗费117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63.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02.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27581.71元合计156345.3元后,取得向你二人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二人承担的156345.3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股;如暂无法一次性还款的,请于1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覃通成先行支付费用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