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公告(江门市宗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08-05

江门市宗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66号),内容如下:

江门市宗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水光):

黄永兵是你单位的装配工,单位安排其在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5月12日,黄永兵在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内完成高箱梁的验收工作后,从梯子下来时不慎摔到地上致其腰部受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没有为黄永兵参加社会保险,经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单位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黄永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1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384元。

因你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上述费用,黄永兵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截至2025年3月,你单位仍没有按规定向黄永兵支付任何赔偿或款项,黄永兵于2025年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5月18日向黄永兵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62340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5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62340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62340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黄永兵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