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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公告(许秀荣)

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08-20

许秀荣: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67号),内容如下:

许秀荣(身份证号码45213019870901****):

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职工廖清朝,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在厂抛光车间操作抛光机加工不锈钢配件过程中,右手腕部被机器割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没有为廖清朝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24年3月11日注销,你是原新会区司前镇富琦金属加工厂的经营者。经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你应向廖清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5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7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841.73元。

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廖清朝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法院执行款247.26元。截至2025年2月,你仍没有按规定向廖清朝支付余下款项,廖清朝于2025年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5月向廖清朝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8349.45元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54号),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承担的48349.45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48349.45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廖清朝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